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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2018年10月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9-03-09 15:40:15   来源:贵州自考网    点击:   
       

       以下是贵州自考网整理的全国2018年10月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略)
     
    二、多项选择题(略)
     
    三、名词解释
     
    州内单一制
     
    答:美国州以下的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的关系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关系不同,在美国的联邦制下,监督州以下的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保留权力,而且所有县、市、镇、乡和特别区的政府都是由州议会通过立法创造设立或者特许成立的。州的一切权力归州政府,其下设的地方政府只能作为州的代理人或根据州议会的特许行使权力,它们不拥有固有的权力,而只能行使州宪法赋予的权力和由州议会通过立法所授予的权力。“从宪法角度看,美国州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属于单一制的性质,这就是联邦制下的‘州内单一制'。
     
    考点: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政府制度
     
    国家结构
     
    答: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的整合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为一个成其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国家结构形式具体表现为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以及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构成形式。
     
    考点: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政府制度
     
    美国的《权利法案》
     
    答:美国的《权利法案》指的是由国会于 1791 年通过的美国宪法中第 1 至第 10 条宪法修正案。
     
    选举保证金
     
    答:候选人必须交纳一定的选举保证金,如果选举时该候选所获选票达不到一定比例时,保证金予以没收。选举保证金可以防止候选人不负责任,有利于规范选举,但在政党主导选举的情况下,保证金对候选人个人的限制作用已越来越小。
     
    考点: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元首赦免权
     
    答:元首的赦免权指以命令的方式赦免罪犯或给已定罪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权力,包括大赦和特赦,前者适用于某一时期内犯某类罪的所有罪犯,而后者仅针对特定的人。
     
    论述:西方国家议员的政治活动
     
    答:(1)议员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就是参加和应付定期举行的选举。
     
    (2)议员的另一个重要政治活动就是履职,即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和权力,如发言权、表决权、调查权、质询权等。
     
    (3)议员作为选民的代表,要反映和表达民意,服务选区和选民。
     
    (4)议员们也经常参加其他社会活动,包括一些礼仪上的公务活动。
     
    考点:议员
     
    四、简答题
     
    1、简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
     
    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具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对任何特权的防范,即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公民权利的保护,即在法律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提供保障,换句话说,就是对任何歧视的防范。
     
    考点: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和司法原则
     
    2、政党政治运行的环节(通关必备100题49题)
     
    答:首先,组建政党组织、宣传政党纲领和主张。
     
    其次,拉拢选民,角逐竞选。
     
    再次,政党竞争,轮流执政。
     
    最后,通过政党分肥,掌握国家机关重要职位,并以此为基础,进而控制国家行政机关的运作工程。
     
    考点: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及其运行
     
    3、小选区的优缺点
     
    答:优点:在小选区下,由于每个选区只产生一名代表,选民只能在各党所提出的候选人中挑选一个,加之小选区通常采用相对多数的计票方法,即由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这样小党的就很难在全国获得足够的议席从而在议会形成自己的声音,因此小选区有利于大党控制议会,减少政党的数量。
     
    缺点:小选区由于比较容易产生胜利者,因此选举过程比较简单,花费也较少;但小选区也存在明显不足,在这种制度下,如果参选的候选人较多,选民投票比较分散时,由得票相对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就会使得大多数选民的选票被忽略,选举结果无法代表该选区大多数选民的意愿。
     
    考点:选民、候选人和选取划分
     
     
     
    五、案例分析
     
     
     
    司法审查的机关和方式
     
    答:1.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
     
    普通法院审查。普通法院不仅审理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也审理宪法案件。美国就是实行这种制度的典型。后来日、加、澳等国在宪法中明确采用了这种制度。
     
    宪法法院审查。宪法法院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专门法院,不审理普通的民事、刑事案件。这种制度实行于欧洲大陆的意、德、法、奥等国。
     
    2.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
     
    事后审查:以美国为典型,即法院不主动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法规,也不能以假想的事实为根据进行审查,而是在审理具体的诉讼案件时就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裁决。又称“附带的审查”。
     
    事前审查:又称为“预防性审查”,或“抽象的原则审查”,即在法律生效前,就要经过宪法法院的审查,而不论是否发生了争议。这种方式在法国比较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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