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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

    2022-01-22 03:28:56   来源:贵州自考网    点击: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说明 各学院: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贵大学位【2013】12 号)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正式下发。为方便各学院更好地理解细则内容, 统一规范操作,现就部分内容说明如下: 第三条款 “学业成绩、排名前 80%” ,是指所有课程的 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三条第二款 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 (GPA) 不低于 2.5, 是指所有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 2.5。 第三条第六款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 方面有突出表现。请学院参照“贵州大学 2012 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学 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三条款第 2、3、5、6、7 项规定执行。 根据省招生考试院关于 CET 四、 六级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报名工作的通知和要求,考生实行就近报考的原则,不得跨校报考, 必须在本校报考的规定,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和全国 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的核定由教务处考务科负责; 全国英语 等级考试(PETS)三级以上证书的核定由贵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 管理中心负责;托福(TOEFL)考试达到 70 分或雅思(IELTS)考试达 到 6.0 分及以上成绩的核定由外国语学院负责;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 考试二级以上及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的成绩和证书由计算 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基础教学部负责。取得 CET 四、六级证书是指考试 成绩为 426 分及以上。 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教务处 20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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