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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自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第四章(七)

2018-11-20 16:10来源:贵州自考网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

(1)一党制

一党制是指一个国家中长期由一个资产阶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制度。在一党制条件下,国家政权由一个资产阶级政党所垄断,其他政党或不允许其合法存在,或只是作为陪衬,不能执掌政权。这种政党制度曾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一段历史时期中实行。

(2)两党制

两党制是一个国家中的两个最主要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掌国家政权的政党制度。通过议会选举或国家领导人选举获胜的政党执掌国家政权,是为执政党。另一政党则作为在野党或反对党,监督和牵制执政党。两个主要政党以外的其他政党,也只是作为一种陪衬而已。两个主要资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本质完全相同,其区别只在于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方式方法不同,或分别代表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执政党和在野党在资产阶级专政体系中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在权力分配和利益分割中,表面上两党彼此对峙,甚至相互攻击和指摘,或者迫使执政党进行一些不触动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调整和改革,借以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利益关系及缓和阶级矛盾,造成一种民主表象。所以,两党制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有利工具。目前实行两党制的典型资本主义国家是美国。

(3)多党制

多党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主要资产阶级政党联合执政或轮流执政的政党制度。多党制的存在是由于国内代表各个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彼此势均力敌,某一个政党很难在议会中获得多数席位,或很难在国家领导人选举中单独获胜,因而通过相互妥协而联合执政或轮流执政。多党制的本质仍是实行整个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它容易引起政府人员的频繁更迭和政局动荡。目前实行多党制的有法国、意大利等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尽管形式多样,尽管一国的各个资产阶级政党在争权夺利方面存在矛盾,而且各党往往把自己标榜为“代表民众利益”,把各党之间的矛盾斗争曲解为“争取民众的权利”,但是,各个资产阶级政党在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各种政党制度的阶级本质都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

3、资本主义的普选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选制度是指公民普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度。普选制的选举对象,有议会议员的选举、国家首脑的选举,以及其他官员的选举等;选举的范围有全国性选举、地方性选举等。各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方式不尽相同,但都宣扬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秘密选举的原则,在形式上承认劳动人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普选制的作用在于,通过选举使上台的资产阶级统治者获得合法外衣;有利于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进入统治机构,遏制某些政绩恶劣政党的活动;使劳动人民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政事和国家管理的表面权利,以缓和阶级矛盾;起到巩固资产阶级统治的作用。

资产阶级在实行普选制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使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种种限制。一是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对选民的资格作了许多不利于劳动人民的限制,如财产限制、定居时间限制、教育程度限制、种族限制等等。二是公民必须交纳高额保证金才能充当候选人,而且参加竞选者在竞选中要花费高额竞选费用进行宣传和拉票等活动。因而选举实际上是“有钱人的游戏”,只有少数富人或受富人资助的代理人才可能当选。三是选举中往往实行有利于资产阶级政党的计票方法,或利用不合理的选区划分方式和候选人提名办法,以及其他手段来操控选举,以利于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在选举中获胜,排斥民主力量和进步人士当选。

所以,资本主义的普选制度的平等权利具有虚伪性,从本质上看,它是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手段。

4、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又称“分权制”,它是资本主义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进行组织和活动的一种制度,特别是在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中,三权分立是其政权机构组织形式的显著特征。所谓三权分立是将资本主义国家的最高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权力,三者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构行使,一般来说,议会掌握立法权,政府掌握行政权,法院掌握司法权。

(1)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制度

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又称为国会或议院,它一般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由定期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由议长担任领导。

议会的主要职权是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立法权主要是制定、修改、通过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这是议会的首要职权。财政权主要是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的权力。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政府的权力,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弹劾权等。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在这些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度上存在一定差异。

议会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一院制是由一个单独的议会行使职权。采用一院制的国家多数是亚、非、拉一些新独立的国家。两院制是由两个议会行使职权。两院制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名称不同,如美国称参议院和众议院,英国称上院(贵族院)和下院(平民院),法国称参议院和国民会议,等等。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中,两院各自的职权范围各国不尽相同,原则上两院制起到立法分权和互相制衡的作用。

议会作为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立法来实现资产阶级的统治意志和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与利益;保证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在资本主义政权机构中占统治地位;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关系。列宁在揭示资本主义议会的阶级本质时曾深刻指出:“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镇压人民、压迫人民,——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制的真正本质。”

(2)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机构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有的国家称为内阁)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属于资本主义国家权力机构体系中的执行机构。政府由总理或首相负责领导,而在总统共和制国家中,一般由总统直接担任政府首脑。 、

资产阶级政府对社会的日常管理由政府所设立的各个职能部门来进行,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称为部长(或称为大臣,或称为相)。同时政府还依靠军队、警察、特工等暴力手段来完成政府的职能。

资产阶级政府的职能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的基本职能,一是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专政,按照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约束他们的行为;二是对社会实行管理,保持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运转和发展。对外的基本职能一是保卫本国安全,防止和反对外来侵略;二是开展对外交往,甚至进行对外扩张和发动侵略。资产阶级往往将其政府描绘为替人民群众服务的机构,实质上它是资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3)资本主义的法院

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机关通称法院,它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法官所主持的各个审判法庭所组成。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资产阶级的法律和法令,并对违反宪法的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具有审查权。法院的经常职能是行使审判权,对违法的人员进行审判和制裁,惩罚犯罪分子,保证被害者的权益。资本主义的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机构,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保证资产阶级宪法和各种基本法律贯彻实行的专政机关。

(4)“三权分立制”的实质

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政府、法院,一般来说,三者地位平等,各行其职,同时又彼此制约,三权互相制衡,这就是所谓的“分权制衡”原则。在各资本主义国家中,“分权制衡”原则的实施方式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分权制衡”原则备受推崇和广泛运用,标榜它是民主制度的体现,成为资本主义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实际上,所谓“三权分立”只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立,而绝不是与劳动人民或其他阶层分享权力。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权或司法权,都由资产阶级所掌握,由他们所享有,三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即使有少数劳动者的代表进入这些权力机构,也不可能担任主要职务,更谈不到掌握实权。所谓“分权制衡”,既不是资产阶级与劳动者分权,更不是劳动者对国家机构的监督与制衡。

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权力整体,是为资产阶级总体利益服务,统一而不可分割。所以,所谓“三权分立”,实际上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更好地实现其整体阶级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权力分工方式。恩格斯曾明确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①资产阶级国家力图通过这种权力分工,来调节资产阶级各利益集团之间在国家权力分配和利益分割方面的矛盾,在分权和制衡过程中,求得权力和利益的平衡,找到一种最能体现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应对策略。因此,“三权分立”是巩固和稳定资产阶级统治而采取的一种政治制度。当然,在资产阶级内部矛盾尖锐,各种政治势力和利益集团激烈角逐时,分权制也会导致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局面。

5、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主权在民”等民主要求,这种民主要求在抨击和摧毁封建统治,教育和动员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推翻封建制度,加速从封闭保守的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转化中,起过积极和进步的历史作用。

资产阶级民主制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在17和18世纪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逐步建立的。此后,资产阶级民主制成为巩固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手段,并通过宪法和法律形式,把资产阶级民主制原则加以确定。

资产阶级民主制以议会制为核心和主要标志。以“三权分立制”、普选制、两党制(或多党制),以及公民享有各种权利为主要内容。这些制度被资产阶级作为民主制的标志而加以推崇和颂扬。

实际上,民主从来就是一定阶级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所谓“一般民主”。资产阶级民主表面上以全民普遍民主的形式出现,宣扬人人享有自由平等,甚至在法律上承认公民的某些民主权利。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广泛开展,迫使资产阶级国家采取一些改良主义措施,使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劳动人民所获得的民主权利有所增加。但是,劳动人民实际上只是在资产阶级的统治范围内,在不危及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剥削制,不影响资产阶级利益和政权的前提下,享有某些有限的权利,不可能改变其被统治的地位。资产阶级民主从来没有也不会从根本制度上保障劳动人民的根本权利和自由,劳动人民由于受物质条件和资产阶级法律条件的限制,实际上也不可能享受他们应有的民主权利。资产阶级民主制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一种统治方法和手段,其阶级本质是在资产阶级内部实行民主,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专政服务。正如列宁所说:“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民主是一种残缺不全的,贫乏的和虚伪的民主。是只供富人、只供少数人享受的民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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